| 標 題: | 關于解決農村建房審批難有關問題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新造鎮自受大學城規控征地十多年以來至今,鎮的經濟發展受到較為嚴重的影響,村民建房難更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從而也直接影響農村的和諧穩定,作為一名農民代表,農民辛辛苦苦為的就是想得到一個安樂窩,但受規控后,建房的條條框框,就令農民百姓難以接受,如需建房必須得到四鄰的同意并簽名,若有一方不同意簽名的,就永遠無法建房,建議上級結合實際情況,實施靈活的建房報建及一戶一宅政策,根據區的有關建房面積政策80-120平方,放寬建房面積給農民建房優惠政策。 |
| 問題答復: |
您提出的區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代表建議第65號“關于解決農村建房審批難有關問題的建議”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我區一直以來十分重視農村建房審批手續辦理問題,2008年,我分局制定了《廣州市番禺區歷史遺留村民住宅工程報建審批工作指引》報區政府審批實施,進一步簡化了農村村民建房審批手續,對緩解我區農村村民建房難的問題起到積極的作用。 二、2011年11月21日,廣州市規劃局實行機構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規劃局市權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要求,劃入村莊規劃區內的村民建房規劃報建須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目前,根據市政府2011年11月16日第155次常務會議關于“由市規劃局統籌,各區(縣級市)政府具體負責,結合建設幸福村莊、社會主義新農村,研究制定農村宅基地建設規劃方案,報市政府審定。”的要求及樓區的批示,按照市規劃局的工作安排,我分局正在研究制定番禺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方案并上報市規劃局審定。 在上述方案實施前,為解決過渡期內我區農村村民建房工程報建問題,我局在《廣州市番禺區歷史遺留村民住宅工程報建審批工作指引》的基礎上,制定了過渡期村民住宅工程報建審批工作指引,待批準實施后,按該指引辦理已具備有效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的農村村民住宅工程規劃報建審批。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及《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5號)的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安排使用,并按相關程序報國土、規劃等相關行政主管理部門審批后按批準的相關文件和建設方案進行建設。農村村民一戶只能申請使用一處住宅用地,且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四、結合我區正在編制農村宅基地建設規劃方案,我分局將積極配合市局研究農村村民建房的技術標準、核發鄉村規劃許可證的操作細則等方面的內容。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農村建房審批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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