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鑒秋等代表: 你們提出的區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第25號《建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臺政策,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及廠房產權手續的議案》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集體建設用地規劃報批問題 1、對于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我區規劃主管部門從解決民生問題的高度,積極組織編制完成“兩類留地”選址規劃,并爭取市規劃局給予審批通過,為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的開發建設提供規劃依據。同時,對于已通過規劃審批且已經取得指標核定書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該部門主動督促、指導鎮街、村以及征地項目業主單位抓緊申報《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對于已經通過國土部門土地預審的,要求相關主體單位積極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而辦理國土部門的用地手續。經過規劃、國土部門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區重點項目“兩類留地”已辦選址用地225宗,包括經濟留用地128宗,拆遷安置用地96宗;并有112宗用地已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一步,我區將責成相關單位加大力度,加快村經濟發展留用地辦理進度。 2、對于村經濟發展留用地以外的村集體建設用地,村集體要按照區的經濟發展戰略,做好相應的經濟發展定位,對于符合“兩規”的項目,我區規劃部門將加快用地手續辦理工作。此外,按照全區“騰籠換鳥”的發展思路,我區規劃部門正在著手開展專題研究,待相關規劃實施后,規劃范圍內的村集體建設項目將在規劃定位、建筑風貌等方面有機納入到城鎮經濟、社會發展中去,爭取實現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效應。 二、關于完善村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問題 用地單位可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按《廣州市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則》(穗[2003]16號)規定的相關程序辦理有關規劃選址、預審、環評、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后,組織相關材料到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 三、關于未報先建的集體已建廠房、商鋪補辦產權手續問題 對于未報先建的集體已建廠房、商鋪補辦產權手續問題,屬于歷史遺留建設房屋產權辦理問題。按照2007年6月12日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并同意的建設部門提交的《關于符合一定條件的歷史遺留建設項目給予補辦竣工驗收備案的請示》,對截至2006年12月31日止已完工并已取《土地使用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歷史遺留建設工程項目,在具備下列條件后給予補辦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一)工程項目已具備規劃部門以下的證明材料: 1、1999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至1999年1月1日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2006年1月1日以后以《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書》及繳款憑證代替。 (二)工程項目已具備消防、環保、人防部門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三)工程項目已通過結構安全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證明建筑物的結構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及質量符合有關規范標準。 (四)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已接受對其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 (五)工程項目已按現行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等各項按規定應繳交的費用。 (六)工程項目已由項目所在地鎮(街)政府(辦事處)出具補辦意見。 符合上述條件的,建設部門將給予補辦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并憑此辦理房產確權。 非常感謝你們對我區規劃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