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番禺區鐘村供銷社油料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661846353P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漢溪村漢溪路6號簡易自編C區
負責人:馮婉君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11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根據《排污許可證(副本)第一冊》表12《工業噪聲排放信息表》中要求,廠界北面、南面、西面三個噪聲監測點每個監測點每季度的監測頻次為1次;而當事人提供的2025年1月的監測報告(編號:PYT25010307)噪聲監測布點是兩個,2025年6月份的監測報告(編號:ZY2025051138W)噪聲監測布點是一個,2025年9月份的監測報告(編號:ZY2025081651W)噪聲監測布點是一個,監測布點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要求不一致。當事人存在“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1月3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以及從該企業調取的排污許可證(副本)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有關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1月21日前完成整改(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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