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2025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研究制定的有關背景及依據情況
為切實保障有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有關規定精神,我省決定2025年度繼續調整提高工傷保險3項長期待遇發放標準。
當前,我省工傷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3項長期待遇,人均發放標準均位居全國前列,適應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對我省有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發揮了較好的作用。綜合考慮當前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水平以及工傷保險基金可持續健康運行等情況,經會商財政部門,對2025年工傷保險3項長期待遇調整數額進行了綜合考量、適當確定。
二、主要目標及任務
《通知》的主要目標及任務,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社會保障重要講話精神,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三、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是怎么調整的?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傷殘津貼。
托底調整。根據定額調整后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5155元/月的,按照5155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四、生活護理費是怎么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區分為兩類人員予以分別調整,即:普遍調整辦法和特定人員調整辦法,適用于2024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
普遍調整辦法: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規定的待遇計發基數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根據粵人社規〔2019〕20號文件規定,目前職工平均工資采用“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統計口徑。
特定人員調整辦法:按照普遍調整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比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作為特定人員暫不按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改為在其原享受標準基礎上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分別加發60元/月、55元/月、50元/月、45元/月,確保每名生活護理費享受人員標準均有提高。
五、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怎么調整的?
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在202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從2025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供養親屬撫恤金。
以2025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該市有多個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作為供養親屬撫恤金“托底線”標準。2025年度內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也仍然繼續執行上述“托底線”標準予以托底調整。
六、《通知》的相關規定還有哪些?
(一)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的標準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如未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為了切實保障此類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通知(稿)》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于202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5年1月1日起仍繼續享受傷殘津貼的,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予以發放。
(二)相關長期待遇調整費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即: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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