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領居民身份證
本市居民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可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一)受理部門:由任一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受理。
(二)辦理要求:由本人攜帶《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回執》辦理。
(三)收費標準:免費。
二、換領居民身份證
本市居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申請換領居民身份證:
因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變更的;
居民身份證證件損壞的;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的。
具體換領事項:
(一)受理部門:符合上述第(一)項條件的,由戶口所在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符合第(二)、(三)項條件的,由任一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受理。
(二)辦理要求。由本人攜帶《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回執》辦理。屬有效期滿換證的可在其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前三個月辦理換證手續。
(三)收費標準。經國家財政部核準,居民身份證換領的需繳納工本費20元;居民身份證證件損壞的需繳納工本費40元。
三、補領居民身份證
本市居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的,應當申請補領新證。
具體補領事項:
(一)受理部門:由任一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受理。
(二)辦理要求:由本人攜帶《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回執》辦理。
(三)收費標準:經國家財政部核準,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需繳納工本費40元。
四、領取居民身份證
已辦理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的,自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二十五日內,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按《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的提示到相應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設有居民身份證發證業務的派出所)領取證件(屬換領的須交回舊居民身份證、已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五、各區受理地點和辦公時間
詳見“廣州公安”微信公眾號中的政務服務--“戶政”--資訊服務--服務事項--《居民身份證業務受理點一覽表》。
六、注意事項
(一)對于十六周歲及以上人員,2年內在本市再次到辦證窗口申辦居民身份證時,相貌無明顯變化的免提交廣州市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回執。
(二)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陪同前往辦理。申請人與其監護人不在同一戶內的,應書面提交其承諾監護人親屬關系的承諾書。
(三)大部分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政務中心)、派出所的辦證窗口實行“先預約,再辦理”的措施,其它辦證點暫實行“預約優先”的排隊規則(詳見廣州金盾網或微信“廣州公安”中的“戶政業務智能咨詢預約平臺”)。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在全市范圍內任一居民身份證自助辦證機辦理:①本市年滿16周歲以上戶籍居民;②可辦理的業務類型為:證件有效期滿換領、證件損壞換領、證件遺失補領。
(五)在申辦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同時在辦證窗口辦理或“粵省事”小程序網辦臨時居民身份證。
咨詢電話:020-12345,投訴電話:020-12345。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