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穗番石壁公字(2024)第 S011號
許嘉欣:
你在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環翠路3座G08違法建設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粵穗番石壁違建處字﹝2024﹞003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當事人許嘉欣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環翠路3座G08進行工程建設,在上述地址北側建有一棟一層簡易結構房,建筑面積為34平方米;西側建有一棟一層簡易結構棚,建筑面積為19.5平方米。上述兩棟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為53.5平方米。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上述工程建設已構成違法建設。依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上述違法建設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處理決定。本處理決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逾期不拆除的,我街將依法申請強制拆除。
如當事人對本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番禺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石壁街道辦事處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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