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位于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洛城花園東門東側和北側各興建一處一層水泥磚墻結構建筑物,用作物業用房,東側水泥磚墻結構建筑物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均為116平方米,北側水泥磚墻結構建筑物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均為90平方米,上述兩處建筑物均于2019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拆除。
本執法機關已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粵穗番綜(洛浦)處字〔2024〕130號),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洛城花園東門東側和北側興建的兩處一層水泥結構建筑物。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執法機關對上述違法建設予以公告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在上述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執法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公告期間,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洛浦街道辦事處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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