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愛民:
對你在芳華花園洛湖居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及時移交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物品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2月6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粵穗番綜(洛浦)強催字〔2023〕122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因你(單位)芳華花園洛湖居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及時移交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物品一案,本機關(單位)依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23年12月5日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穗番綜(洛浦)處字〔2023〕122號,已于2024年1月29日通過公告送達你(單位),要求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物品全部移交給洛湖社區居民委員會臨時保管,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現催告如下:
1.請你(單位)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洛浦街道辦事處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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