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對你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有關資料、財物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粵穗番綜(洛浦)強催字〔2024〕223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因你(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有關資料、財物一案,本機關(單位)依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于2025年2月21日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穗番綜(洛浦)處字〔2024〕223號,已于2025年6月23日通過公告送達你(單位),責令你(單位)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按照規定向洛浦街海龍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服務有關資料、財物。及作出通報批評,并處罰款90000.00元(大寫:玖萬元整)的行政處罰。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現催告如下:
1.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向洛浦街海龍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服務有關資料、財物。
2.繳納罰款90000.00元
3.繳納加處罰款900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識別碼: 44011325000001315981 )
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催告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洛浦街道辦事處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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