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洪偉:
你在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沙溪大道380號金榕街3號202涉嫌違法建設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7月9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粵穗番綜(洛浦)處字〔2024〕124-1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經查,你在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沙溪大道380號金榕街3號202房東側搭建一不銹鋼雨棚,面積為7.2平方米。上述建設工程已構成違法建設,依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上述違法建設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相關調查資料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粵穗番綜(洛浦)告字〔2024〕124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于2025年5月23日通過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網站予以公告送達。2025年6月23日公告期滿,成功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理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理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本單位對你作出:限期5日內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理。
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你不服本行政處理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番禺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理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洛浦街道辦事處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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