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對你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有關資料、財物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穗番綜(洛浦)處字〔2024〕223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海龍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于2024年4月至6月期間組織召開了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了解聘你單位與海龍灣小區全體業主之間的物業委托服務關系,并于2024年7月19日書面通知你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截至2024年9月17日已滿60日,物業服務合同已按規定解除。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你單位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即2024年10月2日內),向海龍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服務有關資料、財物,而你單位逾期仍未按照規定移交物業服務有關資料、財物。
以上事實有撤場通知、投票結果統計表、相關復函、相關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本機關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于2025年1月14日通過郵遞、2025年5月2日通過公告等方式向你(單位)送達,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B2.104.2項,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從重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按照規定向洛浦街海龍灣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服務有關資料、財物。
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通報批評,并處罰款90000.00元(大寫:玖萬元整)。
本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因原繳款書已作廢,本機關將通過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另行制作《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聯系本機關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番禺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洛浦街道辦事處
2025年5月23日
?。撓等耍喉f健俊,聯系電話:84824106,聯系地址:洛浦街環島南路312號4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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