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洪偉:
你在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沙溪大道380號金榕街3號202涉嫌違法建設一案,我街已于2025年4月16日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粵穗番綜(洛浦)告字〔2024〕124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陳洪偉在未取得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街沙溪大道380號金榕街3號202房東側搭建一不銹鋼雨棚,面積為7.2平方米。上述建設工程已構成違法建設,依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上述違法建設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相關調查資料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的規定,本單位擬對你(單位)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理。
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你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你要求聽證的,請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執法機關提出舉行聽證的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洛浦街道辦事處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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